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民法概要
CIVIL LAW 
開課學期
95-2 
授課對象
社會科學院  公共行政組  
授課教師
黃錦堂 
課號
PS4505 
課程識別碼
302 2010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必帶 
上課時間
星期二7,8(14:20~16:20) 
上課地點
社法4 
備註
總人數上限:60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一、 私法體系,以及民法為最基本而且狹義之民事法 。
二、 民法之體系:
(一) 、共分為五篇:總則、債篇(又可分為通則與各論)、物權、親屬、繼承。這又可簡單區分為總則、財產法、身份法。
(二) 、總則之意義: aw+ax+ay+az=a(w+x+y+z)。a係代表基本概念與基本原則。
(三) 、財產法:
1、 要規範財產之得喪變更(例如因出租、出賣、贈與而有變更),以及財產權之權能內容(例如我有一本書,或一塊地,我得有如何之享受權或處置權)。
2、 債篇:(1)、債總:為債之基本規定,地位於債篇中如同民法總則於整個民法。(2)、債各:27種「有名契約」
3、 物權篇:(1)、物權變動是因有債權行為。但債權行為完成後,仍須經由物權行為始完成物權之交付,舉例言之,甲乙二人為某一本書籍之買賣,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因之而促成後來物權之變動,但即使買賣契約成立生效,仍須出賣人甲將該書交付買受人乙,始完成物權之變動。這在不動產買賣尤其明顯,蓋必須進行登記與交付。(2)、物權之類型:a、所有權,又可分為動產之所有權與不動產之所有權。b、擔保物權,例如抵押權、質權。c、用益物權,例如地上權、永佃權。
(四)、身份法:又可分為親屬篇、繼承篇,具有個人主義/男女平等/倫理色彩,尤其經由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與晚近的修法,而「倫理」也必須隨時代而調整。
三、 民法之理念、建制原則與主要制度:
(一)、民法之原理原則,一言以蔽之,須遵循當代人類文明之結晶,例如個人自由自主(契約自由與身份自由)、男女平權、資本主義下之契約自由原則以及重大不公平或違反公序良俗時之國家介入義務、不法損害他人權益時之損害補償義務、財產權自由但不得侵犯他人而且也應有社會性,國家之小幅介入以及調控模式等。
(二)、 身份法之特色:雖然強調個人自由,但有一定之倫理與公益色彩,須隨時代而調整:例如不得重婚,結婚須滿一定年紀;男女平等,而且涵蓋住所、婦女婚後之不冠姓、子女管教權歸屬(應以子女利益為依歸)、夫妻財產權之規定與離婚時的分配。遺囑自由與界限;繼承之順序、繼承人之權利而非義務(從而得拋棄繼承)、繼承人之忤逆時之喪權可能,以及被繼承人所得自主決定的空間。
(三)、財產法重視自由締約與自由處置財產,這可謂源於人格自由(自啟蒙時代以來之人類文明結晶)與資本主義體制,但須有一定之限制。
1、 人人皆自由,有自主判斷之能力,最重要者從而為契約自由原則,包括締約當事人之選擇、契約內容等之自由。雖然人人自利,但有一隻看不見之手加以節制。何時國家才出面予以節制,亦即調整當事人之契約自由?答案為:當當事人之契約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時,或有暴利情形而顯失交易公平,見民法§71以下。
2、 區分為債篇與物權篇。
3、 債篇又區分為債總與債各。債總規定債之得喪變更。最重要的得喪變更原因,為契約。債總旨在規定契約一般制度(例如何時成立契約、要約/承諾、債之履行、履行遲延等),以及法定之債。
4、 契約的基本制度為:國家儘管原則上聽任當事人自由決定財產經營管理,但為了加以調控,而且又不過度介入,乃發展出「有名契約」:立法者(也可簡單稱為國家)選擇了生活中常見之27種契約,將之加以標示出來(從而稱為「有名」),規定其基本的制度(例如買賣的基本內容、租賃的基本內容等),以協助締約之雙方當事人容易判斷,而且減輕他們的思考/談判之負荷,並避免不必要的議題/爭端。亦即,當事人們只須知道所擬締約的契約類型(亦即27種中之何者),或當事人間最多只須就特別想要達成的部分加以規定即可,其餘便交給民法之已經規定;民法所規定者為基本的契約內容(亦即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其係完全植基於吾人向來生活之常態,例如買賣契約中買方應給付價金,賣方應給付出售之物品,而且賣方原則上應擔保物之品質(亦即不能有物之瑕疵),除非當事人於買賣當時已經知道,而且這項知識應一定程度反映於價金之高低決定。再以租賃契約為例,出租人應交付房子,承租人應給付租金,就租賃期間所發生之修繕情形,例如房子屋頂被風吹壞一角落而必須修理,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由出租人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之必要行為,例如房子漏水必須修理、出租狗而該狗已到打疫苗之時間而必須帶往施打,依民法第429條第2項,出租人得為之,承租人不得拒絕。凡此,可視為租賃契約的基本內容。值得注意的是,立法者留下不少空間,由當事人以契約中之條款加以決定,或依當地習慣加以處理,見前述民法第429條第1項。再如就使用借貸,民法第467條第1項規定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者,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這種模式,提供更大之當事人自由空間,以及合乎地方之需要。
5、 法定之債之意義:法定之債係指有法律所規定之債權債務,而與當事人之意思表示無關,換言之,無契約關係,也得於法律所規定要件下,產生債之關係。最有名者,而且也是最重要者,為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見民法§184以下,以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
6、 物權篇旨在規範當事人對已掌有之物(又可分為動產、不動產)之使用、收益與處分。民法要求對不動產較為慎重,要求相關處分行為應以書面為之,並且須向地政事務所完成有關之土地登記;此外,不動產的處分權只有民法所明白肯定的類型,例如抵押權、典權、地上權、永佃權等等;在一個新的時代,強調個人之投資理財與企業之集資,不動產物權乃有債券化的發展現象等。
(四)、身份法,亦即親屬篇、繼承篇,具有個人主義/男女平等/倫理色彩,尤其經由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與晚近的修法,而「倫理」也須隨時代而調整。
 

課程目標
本課程旨在提供非法律系學生的民法基本且有政策意涵的理解,以及細膩的知識。本課程首先將說明民法係一種法律政策的表現與所採的管制技巧,隨政經變遷而調整的必要,以及有關的大法官解釋。其次,將逐篇介紹民法的規定,指出民法的邏輯體系、各篇的旨趣、建制原則。第三則詳細討論各篇的內容,並附上必要的案例與裁判。 
課程要求
1、二學分。每週二1530-1720;因課程素材較多,必要時將略延後下課。
2、成績評定方法:期末考試,一次評定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參考書目(其中前兩本為上課用教科書)
一、 朱鈺洋,民法概要,三民,2003(增修四版)。
二、 劉振鯤,實用民法概要,元照,2005(七版)。
三、 陳聰富,民法概要,元照,2005。
四、 郭振恭,民法,三民,2005。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